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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 行 委 員 會

詳細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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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會每兩年將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,以處理本會事務,並代表本會出席其他會議。

1.     執行委員會由不少於四名的委員組成,職位計有主席、副主席、秘書及司庫。主席及副主席的職位須由正式會員擔任。主席只可連任一次,越屆後可再次被提名為主席。

2.     本會將於周年會員大會每兩年選出執行委員會。

3.     執行委員會委員的任期為二年,由周年會員大會的舉行日期起計,直至下次舉行此項會議的日期為止。如有委員在任期內離職,則該空缺可由執行委員會所委任的增補成員填補。

4.     執行委員會會議的法定人數為,最少須有三名執委會成員出席。委員會會議上所有決定須由過半執委會成員票數作出。如出現票數相等的情況,則須由主席投以決定性一票。

5.     執行委員會須致力改善本會、為本會爭取利益、監管本會的收支預算、實施在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通過的決議,以及在有需要時擬備報告,以便在會員大會上提交。

執行委員會委員的職責及權力

6.    主席須代表本會、指示執行委員會成員工作、掌管一切會務及主持所有會議。

7.    副主席須協助主席工作,並在主席缺席時代其執行會務。

8.    秘書須處理秘書工作、保存文件、制訂議程、記錄會員資料及撰寫會議紀錄。

9.    司庫負責本會一切財政事宜,並須制訂每年的收支預算及經審核的帳目,以便在周

年會員大會上提交批核。

執行委員選舉

10.    屬會會員如擁有一名或以上本會攀樹教練,並活躍於本會攀樹訓練,並在本會註冊連續達三年或以上,加上兩個正服務本會執行委員會的屬會會員推薦,其代表可在換屆周年會員大會上獲得提名並參予執行委員會選舉,(提名必須在上述會議舉行前兩個星期以電郵/郵寄方式遞交提名書提交執行委員會,以便行政安排。)每一個符合上述資格屬會可派出一名代表參予週年大會及選舉。

執行委員的義務

11.    本會執行委員須負責︰

  a) 維護及保持「國際攀樹協會」的聲譽;

  b) 遵守「國際攀樹協會」通過的一切決定;及

  c) 支持「國際攀樹協會」執行會務及履行責任。

 

聯 絡 地 址

Address : P.O. Box 83132, Concorde Road Post office, Hong Kong

 

Email: 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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